【满意在公安】牟平公安:盗窃三回总共偷了一百多,被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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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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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满意在公安】三回总共偷了一百多,刑拘了!。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
习惯带来的恶果
终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不要认为小偷小摸不是事
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
哪怕只是
一包头绳、一个钥匙扣……
10月26日,某超市
偷走一包彩色皮筋
两天后,同一家超市
偷走一个指甲刀、一个钥匙扣
11月1日,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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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在公安】三回总共偷了一百多,刑拘了!。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
习惯带来的恶果
终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不要认为小偷小摸不是事
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
哪怕只是
一包头绳、一个钥匙扣……
10月26日,某超市
偷走一包彩色皮筋
两天后,同一家超市
偷走一个指甲刀、一个钥匙扣
11月1日,仍是这家超市
偷走一个指甲刀、一个钥匙扣
一个死皮锉、一袋红枣、一把瓜子
你一定会惊讶
他为什么偷这些东西
怎么就偷了这么些东西
还有一次
因为直接现场把偷的熟食吃了
无法计算
为啥就看上了这家超市
10月26日是莒格庄镇大集
孙某某来集上修摩托车
超市就在维修点的旁边
进入超市看到货架上的头绳
便起了歪心思
于是偷偷拆掉商品上的标签
将一包售价约5元的皮筋
藏进上衣口袋
“带”出了超市
尝到了甜头
10月28日,孙某某再次窜至该处
如法炮制盗取了指甲刀、钥匙扣等商品
11月1日,当其第三次来到该超市
实施盗窃时,被员工发现
超市员工大声求救
莒格庄派出所民警闻声而动
迅速向孙某某逃跑方向追赶
孙某某慌不择路躲进一家手机店
假装购买充电器
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这回偷的东西加起来
共计40余元人民币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孙某某
供述了多次到该超市的盗窃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警立即对接检法机关
于案发后5日将此案移诉至检察院
民警在调查取证时得知
在邻居们眼里
孙某某平日小偷小摸不断
得知被抓终于松了口气
“可算是被抓了
不是偷这个就是偷那个”
但一直以来鲜有村民报警
“一把锄头值几个钱,不值当的
大家就都不当回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尽管犯罪嫌疑人孙某某
连续三次盗窃金额总计130余元
但触犯的却是刑法
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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