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食品药品典型案例(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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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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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烟台某眼科门诊被查!。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山东普利金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干红葡萄酒案
2023年6月1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获悉,山东普利金酒业有限公司2023年02月09日生产的蓝宝级干红葡萄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GB/T1503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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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眼科门诊被查!。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山东普利金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干红葡萄酒案
2023年6月1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获悉,山东普利金酒业有限公司2023年02月09日生产的蓝宝级干红葡萄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GB/T15037-2006《葡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3年02月09日生产的蓝宝级干红葡萄酒酒精度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初检和复检的实测值超出了GB/T15037-2006《葡萄酒》5.2理化要求规定,该产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维康达医药有限公司
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6月25日,根据移送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维康达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标示漯河市顺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产品批号:A20220305)的库存。
经查,2022年4月,当事人在采购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时,未索取销售人员合法资格证明文件、未审核销售人员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从张某林处购进标示漯河市顺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批号A20220305注册号:豫械注准20222140419)300件,当事人收到上述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时,在未索要随货同行单据及发票,亦未依照规定做好验收记录的情况下,将上述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全部销售给上海某有限公司,后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及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国医检(械)字SJ2023第137号),上述批次产品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标准的要求,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经进一步协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证实:标示生产企业漯河市顺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销售过该批次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同时该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是该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因此,上述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采购前未索要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未审核张某林提供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收货时未索取随货同行单据,同时未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标示漯河市顺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标示漯河市顺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为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赵树玲中医诊所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芝罘区通世新城赵树玲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还未开封的但已超过标示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在当时人经营场所内的医疗废弃物内发现大量已使用并且已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包装袋,同时在旁边一个小的医疗废弃物小桶内发现大量已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的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芝罘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芝罘区麦迪格眼科门诊有限公司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23年7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麦迪格眼科门诊有限公司进行医疗器械安全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办理新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熙可食品(蓬莱)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信,对熙可食品(蓬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香茗茶店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自然香茗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姜某东商店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姜某东经营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街道和鸣茶馆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蓬莱市南王街道和鸣茶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玉露茶店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烟台市蓬莱区玉露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息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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